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汉中刑一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瑜,女,1982年9月29日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族,中专文化,住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周寨村13组,汉台区陕南电子城个体经营户,被害人王学军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奕翔,男,2007年4月6日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址同上,被害人王学军儿子。
法定代理人陈瑜,系王奕翔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成,男,1954年4月27日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半文盲,住汉中市汉台区龙江镇刘台村四组,农民,被害人王学军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清,女,1955年3月23日生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害人王学军母亲。
被告人鄢忠宝,又名鄢妙继,男,1986年7月17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城固县双溪镇石堰坪村五组,农民。2007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辩护人万贵成,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鄢忠宝抢劫一案,由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3月10日以汉检公刑诉(2008)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瑜、王奕翔、王建成、张明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并案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8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显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瑜、王建成、张明清,被告人鄢忠宝及其辩护人万贵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鄢忠宝于2007年10月4日和5日两次到陕南电子城看二手笔记本电脑,后因无钱购买便产生抢劫恶念。10月5日晚7时许该鄢第三次到电子城“翼通科技公司”,让店老板王学军按照他的要求将一台“IBM”笔记本电脑安装相关程序,在王学军即将安装完成之时,鄢忠宝乘其不备,从其身后猛朝王学军的太阳穴用力击打两拳,将王**在地,接着,又朝王学军头部猛打数拳。在鄢忠宝抢劫店里的笔记本电脑和其他物品期间,王学军两次试图爬起来,均被鄢**在地。之后鄢抢走店内的笔记本电脑4台、硬盘6个、内存条6个、摩托罗拉手机1部(总价值13590元)及王学军身上现金300元逃离现场。当晚11时王学军被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于2007年10月9日死亡。抢得现金人民币300元被鄢挥霍,其余被抢物品破案后已全部追回,返还被害人亲属。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被告人鄢忠宝的供述、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物价鉴定报告等证据。据此,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鄢忠宝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抢劫中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瑜、王奕翔、王建成、张明清除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鄢忠宝的刑事责任外,请求判令被告人鄢忠宝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38905.7元,其中丧葬费8459元,误工费1100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5874.70元,被扶养人王奕翔生活费22400元。
被告人鄢忠宝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忠宝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鄢忠宝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鄢忠宝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鄢忠宝于2007年10月4日和5日两次来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石马立交桥东侧陕南电子城187号商铺、王学军经营的“翼通科技二手笔记本电脑专卖店”选购笔记本,看中了一款“戴尔”电脑,但因没有足够的钱购买,产生了抢劫念头。10月5日便在“汉运司”门口购买了一个塑料彩条编织提包,准备装抢来的电脑。10月5日19时许,电子城下班后,鄢忠宝通过一公用电话慌称欲购买电脑并叫王学军来到商铺给其看中的电脑安装相关程序。王学军到店后按鄢忠宝要求为一“IBM”笔记本电脑安装程序即将完毕之时,被告人鄢忠宝乘王不备,从王身后朝其太阳穴用力击打二拳,将王**在地。接着,又朝王后脑勺猛打两拳后,开始抢劫店内笔记本电脑和其他物品,期间,王学军两次试图爬起来,均被鄢忠宝用电源适配器和拳头**在地。之后,鄢忠宝抢走店内笔记本电脑4台、硬盘6个、内存条6个、摩托罗拉手机1部及王学军裤兜内现金300元,将该店卷闸门半掩后逃离现场。当天23时王学军被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于2007年10月9日死亡。经鉴定,被抢笔记本电脑、硬盘、内存条、手机等物品价格为13590元。鄢忠宝将抢得的现金300元挥霍。被抢物品案发后已全部追回,返还被害人亲属。
另查明,因被告人鄢忠宝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瑜、王奕翔、王建成和张明清造成经济损失38905.7元,其中医疗费5874.70元,丧葬费8459元,被抚养人王奕翔生活费22400元,误工费1100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交通费500元。被告人鄢忠宝父母双亡,家中房屋已毁损,无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玉萍(陕南电子城经理)和吴顺林(保安)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他们值班,187号商铺老板王学军过来说他刚卖了一个电脑正装系统,要晚点关门。22时左右,他们巡视时,见187号商铺的卷闸门半掩着,就拨门上的联系电话但对方关机。店铺内没有灯。走近发现柜台上爬了一个人,象是喝醉了,语言不清。叫来电工打开总电源才见店里一片狼籍,王学军媳妇陈瑜来后问王学军仍说不清,陈瑜便报了案。
2、证人陈瑜(王学军之妻)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与丈夫王学军在汉中市汉台区北关陕南电子城187号经营“翼通科技二手笔记本电脑专卖店”。2007年10月4日14时许一个黑肤色、留寸头,穿米白色休闲外套、深色长裤、白色运动鞋的中等个子、操本地口音25岁左右的小伙子到他们店铺看笔记本电脑,约半个小时后离开。10月5日10时许那个小伙子又来到她的店里看上一台IBM—T23型笔记本,让王学军给他安装“诛仙”游戏。到下午4时,一切都测试好后,那小伙又说他有个电视盒要试一下看笔记本支持与否,要去取电视盒,临走要了王学军的名片,并说一小时后再来。她与她丈夫等到19时那小伙没来就关门回家。在回家途中,那小伙就打来电话说要取电脑。王学军把她送回家就去店铺。到23时,她给王学军打电话不通,就去电子城找王学军。到店里她见王学军趴在店铺内的柜台上神志不清,耳朵在往外渗血,四台笔记本电脑、一些内存条和王学军的手机丢失,她就打110报警,并将王学军送往医院抢救。后陈瑜在侦查阶段从八名身高、体形相近的男子中辨认出2号(鄢忠宝)是2007年10月4日、5日两次到“翼通科技”二手笔记本电脑专卖店购买二手笔记本电脑的人。[page]
3、证人冯建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10月5日大约13时40分,他与他的朋友沈娟、王江到陕南电子城王学军(当时不知他叫王学军)的店铺给沈娟修索尼牌笔记本电脑。当晚21时13分,王学军打来电话叫他们去取修好的电脑。他骑了辆电动车很快就到王学军店门口。见王学军和一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子在店里,他给了三百元修理费取了电脑就离开了。后冯建忠在侦查阶段
从八名身高、体形相近的男子中辨认出5号(鄢忠宝)是他在案发当晚到“翼通科技”店里取电话时看见与店老板在一起的男子。
4、证人陈敏证言,证明2007年10月5日晚11时左右鄢忠宝来到她在南郑县周家坪镇租住的房屋,随身携带一个彩条塑料编织袋,内装四台笔记本电脑(两台是IBM牌的),一个摩托罗拉黑色直板手机,还有一些内存条。她问鄢忠宝这些东西是哪来的,鄢忠宝对她说是买的并准备出卖。后来,鄢忠宝的同学封力魁来取走了一台戴尔牌的,她的堂哥陈辉取走了一个IBM牌的。手机一直放在她的住处。
5、证人封力魁证言,证明2007年10月13日中午他到陈敏住处从鄢忠宝手里借走了一台戴尔牌的笔记本电脑,并听鄢忠宝说他买了好几台电脑。
6、证人陈辉证言,证明他听陈敏说鄢忠宝有笔记本电脑,他就于2007年10月中旬向鄢忠宝借。鄢忠宝在南郑县周家坪中心什字路口将笔记本电脑交给他。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石马立交桥东侧陕南电子城187号翼通科技二手笔记本电脑专卖店内。店内柜台有两处擦拭状血迹,地面有两处血迹、四处滴状血迹,北侧门柱有一处擦拭状血迹。
8、被害人王学军的医院病案、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王学军于2007年10月6日0时50分被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于2007年10月9日14时50分死亡;被害人王学军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右颞、顶、额部及左枕,造成头皮下出血,颅骨骨折,硬膜下出血,脑挫裂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9、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于2007年10月24日15时在南郑县汉山路33号徐彦成家抓获犯罪嫌疑人鄢忠宝时,从其所暂住的房屋里提取:IBM牌T30型笔记本电脑1台,COMPAQ(康柏)牌N—610C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电源适配器2个,有线SONY鼠标2个,硬盘6个,内存条6个,摩托罗拉L6手机1部,兰、红色相间塑料编织提包1个,从鄢忠宝衣服口袋里提取DELL电脑和COMPAQ电脑的配置清单各1份;证明公安机关于2007年10月24日16时在城固县三里桥西村三组封力魁租住的田金明的房屋内提取:DELLC640笔记本电脑1台、充电器1个、电源适配器1个、有线SONY鼠标1个;证明公安机关2007年10月24日从南郑县周家坪镇元角村7组陈辉家提取IBMT23型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电源适配器1个、SONY鼠标1个。
10、物价鉴定结论书,证明公安机关提取的涉案物品笔记本电脑4台、硬盘6个、内存条6个、手机1部等鉴定价格为13590.00元。
11、被告人鄢忠宝供述,2007年10月4日12时许,他从城固到汉台区陕南电子城准备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在二手笔记本电脑专卖店里看上了一台IBMT23笔记本,但没有买就回了城固。第二天10时许,他又从城固乘公交车来到该店,让店老板(王学军)给IBMT23安装制图软件和“诛仙”游戏。但因没法玩“诛仙”游戏,又换成“戴尔”。他的银行卡没有钱,身上只带现金600元,在老板给“戴尔”安装游戏过程中,他拿了一张王学军的名片,就去银行查帐,见他的朋友没有把钱汇过来,欲向汉中的一朋友借钱,但电话打不通。但他仍然很想要那台电脑。于是便产生了抢劫电脑的念头,才在汉运司门口买了一个准备装抢来电脑的彩条塑料编织提包。19时许他第三次到了电子城见该店已关门,就用电子城门口一公用电话按名片上的电话号码给老板打电话。五、六分钟后,老板就来了。他让老板给另一台配置放好“IBM”重新安装程序。在老板安装程序的时候,他就考虑如何**老板。在快安装完毕时,他从老板身后右侧用右拳朝其右太阳穴打了二拳致其倒地。倒地后,他用右膝压其左大腿、左手卡其脖子,又朝其后脑勺右侧打了一拳。见其爬不起来,他就去拿柜台上的两台笔记本。见其往起来爬,他就用柜台上的一个电源适配器朝其右面颊打了一下,然后他就取柜台下面的几台笔记本、硬盘、内存条拿出来。在他收拾电源线和鼠标时,见老板在往起爬,他就用右拳朝其后脑勺左侧猛打了三拳。然后将四台笔记本电脑、三个硬盘、一些内存条等物装进塑料编织提包。在他从老板身上找卷闸门钥匙时,从其裤袋里掏出了三百元钱,找到钥匙后,拿走了三百元钱,还拿走了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直板摩托罗拉手机。提上装着抢来的电脑等物品的塑料编织提包出门准备锁卷闸门时,希望保安来救老板,所以就把钥匙插在锁孔、半掩着门,然后逃离现场,搭乘出租车到南郑县城他同学陈敏租住的房屋。并供述,抢来的电脑准备在网上出卖。在出卖前,他把一台让他同学封力魁拿去玩,一台让陈敏的堂哥陈辉拿去玩,两台他自己在用。抢来的手机他换了个卡自己用,300元钱自己花光了。
12、现场指认笔录、照片及电话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鄢忠宝于2007年10月26时10时许向公安机关指认位于汉中市汉台区陕南电子城内东北角“翼通科技二手笔记本电脑专卖店”就是他在2007年10月5日**店老板、抢走四台笔记本电脑以及一些硬盘、内存条、一部手机的地方;指认位于陕南电子城大门南侧1号出租房陈福君经营的号码为8118297网通公用电话是鄢忠宝在案发当天抢劫前与被害人王学军的手机联系的电话,与王学军电话通话清单上显示的时间、号码一致。
13、医疗收据及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王学军住院医疗费5874.70元。
14、户口簿及结婚证明,证明被害人王学军与陈瑜、王奕翔、王建成、张明清的亲属关系及身份。
15、被告人鄢忠宝所在地村组证明及照片,证明其家中房屋已倒塌,无赔偿能力。
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忠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其抢劫数额巨大,致人死亡,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鄢忠宝悔罪态度好属实,但其在购买电脑钱数不足的情况下,竟有预谋地诱骗被害人至商场实施抢劫,且在抢劫中多次殴打被害人头部,致其颅骨骨折、脑挫裂伤,手段极其残忍;劫取财物中竟一次性席卷4台电脑等物,主观恶性深,其抢劫财物数额巨大,且致死一人,罪行极其严重,故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不能采纳。对于被告人鄢忠宝抢劫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但经查被告人鄢忠宝无赔偿能力,本院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被告人鄢忠宝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鄢忠宝免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瑜、王奕翔、王建成、张明清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小红
审 判 员 傅汉平
审 判 员 曹汉民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龙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