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二手房买卖纠纷一旦发生,没法协商处理,打起官司来,就需要列举出来有利证据。那么,举证问题,该怎么处理呢?下文为你解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中原告对其诉求、被告对其反诉求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风险,即俗话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鉴于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本人结合多年来办理二手房纠纷案件的亲身体验,整理出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供各位网友参考: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二手房买卖合同》;
2、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及其他组织为工商登记信息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港澳台及外籍当事人在**以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
二、证明合同履行状况的证据
1、涉案房地产产权证明(房地产证、国土房产局电脑产权查询单、预售合同等);
2、有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房屋,应有共有人、承租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3、全权委托公证书;
4、定金收据或定金监管协议;
5、首期款收据或首期款监管协议;
6、银行按揭承诺函;
7、如通过中介成交,应有中介费用收据;
8、如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赎楼,应有担保服务合同、担保费收据;
9、如买方贷款为卖方赎楼,应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按揭还款对帐单;
10、如房屋已经交付买方,应有交楼确认书、物业管理发票、水电费发票等;
11、如买方已入住并装修,应有装修合同及装修费发票,物业管理处证明等;
12、递件后毁约,应有《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国土房产局收文回执;
13、过户后违约的,应有办理到买方名下的《房地产证》、缴纳税费凭证;
14、阴阳合同成交的,应有真实交易证明;
15、追索房屋差价或迟延交房损失的,应有目前房价鉴定报告或损失证明;
16、聘请律师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仲裁支持败方承担胜方律师费)。
三、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明
1、对方的解约声明;
2、对方取消全权委托公证声明(不能独立证明违约);
3、对方迟延履行义务的,发送并送到到对方的《履约督促函》;
4、业主一房多卖的证据:与他人另行签订的买卖合同或涉案房屋已登记到他人名下的查询单;
5、知情人证言(需出庭作证)。
四、能够证明己方诉求或抗辩理由的其他证明
说明:
1、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虽然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是个案的差异也是很大的,以上证据仅是一般二手房纠纷所形成的证据,如有个案特殊性形成的证据仍应提供;
2、以上证据系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证据,买卖双方只需根据对己有利的原则选择提供,无需全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