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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03-24

  导读:共同犯罪中止的有哪些情形呢?共同犯罪中止的情形具体分为全部中止、部分中止和部分中止不成这三个部分。其中全部中止是指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部分中止是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中止了犯罪行为;而部分中止不成是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了犯罪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仍然导致犯罪结果的,属于部分中止不成,下面就由本文给大家详细介绍这部分知识,请看。

  一、共同犯罪中止的情形

  1、全部中止:所有共同犯罪人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

  2、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是未遂犯或者预备犯。在实行阶段停顿的是未遂犯,在预备阶段停顿的是预备犯。

  例如,甲、乙共谋强奸丙,在甲、乙合力将丙打昏后,乙反悔劝说甲不要实施强奸,甲不听从,乙为制止甲的行为而将甲打死。则甲、乙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是犯罪中止,甲是犯罪未遂。

  3、部分中止不成:一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实施犯罪得逞或导致结果发生时。所有共同犯罪人均不成立中止犯,而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规则,构成既遂。

  例如,甲教唆乙杀丙,乙前往丙家后甲又反悔,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丙家时,乙已将丙杀死。则甲、乙都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二、共同犯罪相关知识介绍

  (一)身份犯(此处指定罪身份,即真正身份犯):有特定身份才能成立正犯;没有特定身份不能成立正犯,但可成立共犯(帮助犯、教唆犯)。特殊身份是对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限定,而不是对共犯(帮助犯、教唆犯)的限定。

  例如,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甲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受贿。乙有特定身份,可成立受贿罪的正犯;但甲无特定身份,不能成立受贿罪的正犯,但能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这个层面上讲属于共犯。

  (二)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不作为共犯的形式包括:

  (1)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即共犯人均为不作为。

  例如,丙落水,丙的父亲甲、丙的母亲乙能够救助,但共同商量,都故意不救助,导致丙死。甲、乙构成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2)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例如,甲杀害丙,丙的父亲能救助而与甲商量好,任由甲杀害故意不救助,导致丙死。甲是作为的正犯,乙是不作为的正犯,二人系共同正犯。

  (3)教唆他人实施不作为犯的教唆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教唆具有作为义务的人,使其不履行作为义务的,属于以作为的方式参与不作为犯,构成该不作为犯的教唆犯。

  例如,丙落水,丙的父亲甲欲救,路人乙教唆甲不要救,甲听从不救导致丙死。甲是不作为的正犯,乙是教唆犯,二人系共同正犯。

  (4)不作为犯的帮助犯,行为人以作为方式对不作为犯提供物质和心理帮助,导致其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的帮助犯。

  (5)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对作为犯提供物质和心理帮助,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通常是片面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