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吴某介未与吴某彪驾驶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车吴某介、黄某权当场死亡。最终认定当事人摩托车司机吴某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摩托车当事人黄某权无事故责任。下面,本网编辑为您介绍这起交通事故案。
【案例介绍】
2012年1月15日14时50许,当事人61岁的吴某介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琼CHD616号两轮摩托车,后载72岁的黄某权(两人均未戴头盔),沿云定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该线6km+500m没有中心线路段,因偏占道路几何中心线左侧路面行驶,与相对方向由当事人39岁的吴某彪驾驶的琼A23297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相碰撞,造成吴某介、黄某权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此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吴某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期参加年审的两轮摩托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与当事人吴某彪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违法行为与过错造成的。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吴某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未带安全头盔驾驶未按期参加年审的两轮摩托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吴某彪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摩托车司机吴某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客车司机吴某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摩托车当事人黄某权无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