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日,受害人徐某在横过马路时与钱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接着徐某又撞到由黄某某违章停放在道路右侧的小轿车上,造成双方车辆损害及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某虽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故黄某某无责任。之后徐某某认为黄某某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虽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其与钱某某的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徐某的死亡,故依法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认定钱某某作为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黄某某虽对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其违规停车导致徐某在受到车辆撞击后又撞在到其停放的汽车上,致徐某某经抢救死亡,黄某某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与徐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钱某某与黄某某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
黄某某对于事故发生无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
本律师认为,事故责任不等同于侵权责任,事故责任只是针对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由交警部门作为的认定,而侵权责任应当结合整个案件的过错予以认定。结合本案来看,虽然黄某某对于事故发生无过错,但其违规停车与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其违章停车的行为对于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