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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有什么特点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时间:2016-09-04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有什么特点及处罚原则呢?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特点:

  (1)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注意:这里的一个行为与触犯数个罪名相关联,因此,除了进行社会一般观念的理解外,还要进行某种程度的规范评价。即当某个行为还能被分成两个行为时,要根据二者之间有无重合关系来判断是否一个行为。至于达到何种程度的重合关系时,才被认定为一个行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例如,不法持有枪支的人故意杀人,可以分为两个行为:非法持有枪支与杀人。所以在判断其是否属于想象竞合犯时,必须考虑两个行为之间具有何种程度的重合关系,才是一个行为。多数学者采取主要部分重合说,在上例中,如果行为人以前一直非法持有枪支,后来产生杀人故意,则主要部分不是重合的,不是一个行为,不成立想象竞合犯,而是数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杀人而不法持有枪支的,则主要部分是重合的,属于一个行为,成立想象竞合犯。再比如,在一次走私活动中,同时走私毒品与武器的,主要部分并不重合,应认定为数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2)触犯了数个罪名。原因在于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以上的结果或者具有多重属性,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3)数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否则,属法条竞合)

  2、处罚原则

  从一重罪处罚。理由: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

  例1: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盗窃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2: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情节严重的,成立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3:行为人从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4:在他人心脏病发作时,故意盗走他人救心丸(价值3000元),致人死亡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例5: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甲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与对丙的故意杀人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罚即可。

  例6:销售伪劣产品的,使用假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并侵犯著作权的,依法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使用假币罪、侵犯著作权罪,同时成立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注意特殊规定】

  (1)《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可见,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2)从一重罪从重处罚。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又毁损数额较大财物的,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3、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

  (1)法条竞合。是指由于立法的错综复杂的规定,导致一行为会触犯多个刑法条文,但仅定一罪。

  常见的情形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诈骗罪与其他特殊的诈骗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包含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其他犯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的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

  (2)法条竞合的类型。

  ①包容竞合: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罪。

  ②交叉竞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医疗事故罪中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原则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如,合同诈骗罪优于诈骗罪、盗窃枪支罪优于盗窃罪。

  特别情况下: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重法(一般法)优于轻法(特别法)。例如,

  ①《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行为同时触犯第141—148条的具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处罚较重的处罚。

  ②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而保险诈骗罪无论数额有多大,情节有多么严重最高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看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的基础上,选择适用重法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但是要注意,如果一般法(重法)有明确排斥适用一般法的规定,适用重法(一般法)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是仍然适用特别法。

  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仍应以保险诈骗罪论处。原因在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中明确要求“本法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先不看具体案件,仅看两个法条之间是否必然存在交叉或者重合,如果存在,属于法条竞合;如果不存在,属于想象竞合犯。由此,在判断二者时,应先判断是不是法条竞合,在排除了以后再判断是不是想象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