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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春光的男邻居因侵犯隐私权吃了官司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12-01

洗完澡正换衣服,隐约觉得窗户后边有什么,仔细一看,竟有手机在拍视频,日前,嘉善的小李姑娘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男邻居贾某告到了嘉善法院。

  10月30日晚上8点多,小李回到出租房的卫生间洗澡,洗完正在穿衣服的时候,突然发现窗户缝隙里光线在闪,小李觉得奇怪,仔细一看竟是手机!“啊!”小李吓得叫了起来,手机也立即缩了回去。

  至于谁在偷拍,小李心里大致有了谱,她叫来隔壁邻居贾某质问了一番,贾某死活不承认,小李就索性报了警。民警一到,贾某便坦白了偷拍的事实。

  25岁的云南人贾某在嘉善一家台资企业上班,和女友租住在嘉善西塘翠南村一间民房里。租房条件拥挤而简陋,除了他们,同一楼层5间屋子里还住了4户人家,一周前又搬进来一个女孩,就是小李。小李的卫生间和贾某的卫生间只隔了一堵墙,而且共用一扇窗,虽然有墙壁隔着,但是窗户那里还是有一条缝隙隐隐透着光线,同时小李的出现也让贾某的心里隐隐多了些什么。

  事发那天,贾某在家无聊,听到隔壁小李卫生间有流水声,头脑一时发热,就跑到窗缝边将手机伸了进去。据贾某说,他平常看的电影里也有这种画面,拍小李的时候越发觉得刺激,按耐不住连续拍了几段,听到小李尖叫后立马删掉了所有视频,也没有发到网上去。

  民警扣押了贾某的手机,并对贾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之后,小李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向嘉善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在法院的协商下,贾某自愿赔偿小李3000元,随后小李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出租屋属于房客的私人空间,不是公共区域。因此,房客在自己的出租屋内享有隐私权。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向被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要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