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温州乐清律师网!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15167876762

15058997427

您现在的位置是:温州乐清律师网>刑事辩护>正文

自诉案件开庭审理及裁判方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12-23

自诉案件经过开庭审理,除了调解、自行和解、撤诉、按撤诉处理、终止审理等结案方式外,其他结案方式主要有三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自诉案件开庭审理及裁判方式。

  经过庭前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开庭审判。这表明庭前审查应当进行必要的实体审查,但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结论而言,它不具有实体的终结性,而只有程序意义。因为一切案件的有罪结论都必须在最终的裁判宣告。

  也就是说,在庭前审查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开庭审判后,其判决结果不一定都是确认被告人有罪,仍有可能出现其他情形。自诉案件经过开庭审理,除了调解、自行和解、撤诉、按撤诉处理、终止审理等结案方式外,其他结案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一种有罪判决在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但对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则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在开庭审判中或者庭审结束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能证明其有罪的,仍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一旦经过开庭审理,这两种情形,都不能适用裁定驳回自诉而只能适用判决宣告无罪(当然,如果自诉人自感指控不能成立,自动撤回起诉的除外)。首先,裁定驳回自诉只适用于庭前审查阶段;其次,如果一审开庭后仍适用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上诉理由成立,二审将无法直接纠正一审的错误结论。这一点后文还将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