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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6-12-2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罗律师:

  我和弟弟自幼父亲早亡,妈妈一个人含辛茹苦将我们姐弟抚养成人。长大后,妈妈跟着弟弟一家生活,我定期给付生活费,不定期去看望妈妈。最近发现妈妈身上有伤,状态也不好,多次询问,妈妈只是哭,不肯说出实情。问我弟弟他支支吾吾的。一气之下我接走了母亲。后来了解到的情况是:妈妈带小孩时孩子不小心磕到了,弟媳不依不饶的,对妈妈大骂,不给吃饭,虐待老人。我去找他们理论,弟媳竟然说从此以后老人与他们无关。我去公安局举报,对方不受理,说是自诉案件,请问哪些是自诉案件?

  读者:姜女士

  姜女士: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8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