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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法的如实告知义务

来源:河北法院网作者:邸雪灿时间:2017-01-13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保险行业逐步发展,公民对保险、投资的认识不断加深,购买保险的人群队伍也不断的壮大,然而在保险业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矛盾也越来越激烈。

李某于2012年9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险,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未对李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李某进行身体检查。后李某因帕金森综合症病逝,受益人李某之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曾患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如实告知义务在实践中的重要地位,而何为如实告知义务呢?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由此可知,如实告知义务并非一般合同法上的概念和制度,是保险法特有的,反映了保险法和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根据各国保险法的规定,告知义务的范围有两种形式,即无限告知主义和询问告知主义。无限告知主义是指只要是与保险标的物风险状况有关的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而询问告知主义则指投保人只告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义务进行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之规定,可知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故在上述案例中,因保险公司并未进行询问,李某无义务主动告知其患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然而,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询问及投保人的回答应以何种形式进行记录,这也就说明了询问及回答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亦或者可以在书面与口头之间实现转化。在实践中,询问告知制度是怎样进行的则影响到认定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在保险人与投保人分歧时产生了举证困难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当对这一制度进行规制,可以借鉴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据实说明义务。将这一书面形式规定下来,排除口头形式,就可以避免产生分歧时所造成的举证困难,也可以消除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些无良业务员的投机心理,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