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的小女孩圆圆,在小区里玩耍时被突然倒下的一扇暗门砸伤。为解决赔偿纠纷,圆圆诉至法院。长宁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应赔偿圆圆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9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2015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5岁女孩圆圆在妈妈的陪伴下到小区内的空地上纳凉玩耍。这是一片两栋楼房间的休闲区域,一同玩耍的还有其他十多位家长和他们的孩子。空地一侧的墙面上,年纪稍大一点的孩子模仿着攀岩的动作在攀爬墙面。突然传来一声重物倾倒的沉闷声响,随即响起大人、小孩惊恐的尖叫声。圆圆妈妈发现女儿呆呆地坐在地上不能动弹,身后及身下有一大块碎裂的大理石板和生锈的铁质框架……原来,在孩子们攀爬的墙面上有一扇暗门,因连接处生锈老化发生断裂,致使门扇脱落倾倒,砸中了正在此处的圆圆。家人立即将圆圆送往医院诊治。经检查,圆圆右侧股骨干及左足1-4跖骨骨折,需要手术治疗。
2016年1月,长宁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民事赔偿案件。原告方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对这起因暗门倾倒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9.1万余元。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平时对暗门有检修,暗门上有禁止攀爬的警示标志,附近还有保安巡逻,加之事发时有其他小朋友在攀爬,原告家长未加制止,因此双方应该分担责任。
庭审查明,倾倒并砸伤原告的暗门,里面是被告物业公司日常使用的公共管道井和绿化照明控制箱。经司法鉴定,原告损伤后遗症尚未达到伤残程度。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作为涉案物业的管理人员,虽然提供了平时检修记录,但尚不能证明暗门事发时的状况,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被告同时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事发时其他小朋友的攀爬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次,被告未能举证原告有过错,也无法举证具体哪些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因此应由被告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赔偿范围及数额,应根据原告诉请、法律规定及鉴定意见合理确定。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