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自家老屋的经济利益开发到最大,台州市路桥区的金某夫妇竟然不顾消防管理法规,私自隔间出租,不料却发生了火灾,导致租客死伤。近日,台州市路桥区法院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年过六旬的金某和陈某夫妇是路桥本地农民。为了使自家老屋能获得更多的租金,二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将位于路桥区新桥镇五丰路的二层楼房用三夹板隔成7个房间,出租给了张某等20人。
2016年5月18日,路桥区新桥镇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对该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处为木结构老屋,二楼出租给多户,房间用三夹板隔离,无灭火器、无应急灯、电线无套管等,存在多项消防安全隐患。因此该管理委员会下达了《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告知书》,责令金某夫妇限期整改。
之后,金某夫妇购置了2台灭火器、1盏应急灯,并将部分电线套管,但考虑到购买水泥砖等材料改造隔间等需要挺多钱的,他们就一直拖着,并未对三夹板隔离、木结构楼梯及木结构老屋二楼不允许出租等隐患进行整改。在相关部门对其房屋实施了断电措施后,金某竟偷偷撕去封条打开电闸,使得租客可以继续居住。
2016年7月10日凌晨,该出租房发生火灾,致使租住在二楼的张某当场死亡,另有3人在跳楼逃生时受伤。经鉴定,3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当日,金某夫妇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陈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故依法予以从轻判决。
有关人士提醒:房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将房屋出租前,应当对出租屋内的安全消防设施、家电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漏水、漏气、短路等隐患。如果出租房屋要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修缮的义务,造成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