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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利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千八百余万获刑五年半

来源:垫江法院作者:未知时间:2017-04-03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廖某某以投资品牌女装生意或者商场搞活动需要短期融资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55万余元。该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20.34万元。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廖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投资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垫江、长寿、潼南、丰都、四川武胜商场的品牌女装生意或者重百商场搞活动需要短期融资为名,以月息3分至5分或者短期高利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汪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4855.08万元,所吸存款用于归还借款人高额利息、扩展新服装店亏损和本人消费、挥霍,导致资金短缺,其案发前已支付部分本息,尚有1120.34万元本金无法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55.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在案发前,被告人廖某某已清偿部分债务,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均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隐秘,致使被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天上不会掉馅饼”,希望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厘清投资思路,找准理财渠道,警惕高利诱惑,注重风险评估,将自己闲散资金投入到合法的金融机构储蓄或寻求合法稳妥的投资理财项目,否则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将血本无归。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