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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宣传册印员工照片构成侵犯肖像权吗?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7-04-05

  冷女士应聘成为一家保健品公司的员工负责向顾客推销保健品,不料入职后不久公司竟将其照片印成了宣传册,并标注为“老中医”。这让从未有过行医资质的冷女士颇为气愤,她多次要求单位停止发行该宣传册但都无济于事。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保健品公司因侵犯肖像权,被判向冷女士作出书面道歉,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2000元。

  案情

  2015年年底,冷女士看到一家保健品公司正招聘调理师,工作内容主要是按照每个顾客的不同情况,推荐相应的产品。考虑到曾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历,冷女士便到该公司应聘。面试时,公司负责人只是简单询问了冷女士是否懂中医调理,对医师资格证书等并无要求。

  面试后不久冷女士就被通知正式上班,并通知她拍摄一张工作照片。据冷女士讲,当时公司没有告诉她拍摄照片的用处,她也就没有放在心上。可没想到,照片拍好后没几天,她就惊讶地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了公司一份名为“参茸虫草O2O专卖”的宣传册中。更为夸张是,自己的照片下面还配上了“养生专家、老中医”的文字说明。

  在冷女士看来,自己并非退休老中医,可宣传册却宣称她为退休老中医,如果让公众特别是熟人看到会误以为她冒充老中医行骗。于是,冷女士找到公司领导要求停止发放宣传册,可是公司并不同意,冷女士遂提出辞职。离职后,保健品公司仍在继续向顾客发放宣传册。无奈之下,冷女士以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澄清事实、公开道歉、停止侵权并索赔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20万元。

  庭审中,保健品公司辩称,将员工的照片录入宣传册是为了公司企业文化的需要,冷女士当时曾口头同意让公司使用其照片,因此并不属于侵犯肖像权。对此,冷女士则认为,宣传册就是广告,并不是企业文化,双方之间也没有口头、书面签订过肖像权使用协议。

  判决

  保健品公司制作的宣传册明显带有广告性质,应视为以营利为目的,而非该公司所称的塑造企业文化之需要。保健品公司虽然自称使用冷女士的照片征得了其同意,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作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保健品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确定。

  相关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