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父母出资117万元资助准女婿购买婚房,不料购房后不久,陈小姐与男友房先生的婚事告吹。眼看房价上涨,陈小姐父母认为应根据当前的房价按出资比例拿回房款,而房先生则认为,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陈小姐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只同意原额返还。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陈小姐及父母对房屋享有19.2%的份额,房先生应支付折价款157万元。
【案情回放】
陈小姐和房先生经过近3年的恋爱,在2015年开始筹办婚事。2015年7月,房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并与上家约定,房屋总价588万元,其中房先生贷款50万元。获知准女婿选好了婚房,并打算贷款购房,陈小姐父母当即表示愿意拿出部分资金以减轻房先生的贷款压力。
此后,陈小姐父母先是支付了购房定金16万元,后又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房先生101万元。有了陈小姐父母的帮助,房先生未申请贷款,而是分三次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在8月29日与上家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
但在婚事筹办过程中,陈小姐与房先生的感情生变,2015年年底,两人终止了恋爱关系。婚没结成,房子还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这让陈小姐父母颇为不满,两家人为此多次进行协商。在陈小姐父母看来,117万是为女儿结婚目的而与房先生共同出资购房,虽然产权证上没有女儿的名字,但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当时房款及中介费等总共花费607万元,女方出了117万元,应享有19.2%的份额,按照该套房屋目前市场价820万元计算,至少应拿回157万元。为此,陈小姐及父母一同将房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小姐父母出示了一份房先生所写的收条,收条载明:收到陈小姐父母共计117万元,用于共同购买瞿溪路房屋,作为结婚用房。对此,房先生辩称,这张收条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初受到欺骗和胁迫下才写下的。房先生还称,117万元实际上是借款性质,同意分期偿还这笔钱。
法院经审理,按照老陈夫妇出资额占购房总支出额的比例,确认其享有系争房屋19.2%的份额,并按双方确认的房屋市场转让价820万计算,判决房先生应支付房屋折价款157万元。
【以案说法】
问:陈小姐父母的出资应如何认定?
答:陈小姐与房先生系恋人关系,双方恋爱时间近3年,从双方举证情况看,确有为结婚购房的意思表示,房先生将陈小姐父母的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出具的收条也明确该款项的用途和购房目的,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系争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现购置房屋后,陈小姐与房先生终止恋爱关系,购置的房屋虽登记在房先生一人名下,但仍应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在双方未结婚即分手的情况下,应根据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至于房先生所辩称的收条是在受欺骗、胁迫情况下书写,缺乏相应证据,法院难以采信。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