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的,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当然这也给了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以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离职的方式或者让劳动者签署离职申请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机会。
【案情概要】
原告廖某诉称其在某山庄公司筹备期间就从事与之相关的工作,但山庄公司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与山庄公司产生争议,被迫离职。故诉请山庄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0元等。被告某山庄公司辩称廖某属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的,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廖某向某山庄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内容为:“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山庄工作,特别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在庄园工作九年,对庄园的草木及一切都有深厚感情,经过深思后才做出请辞决定……”。法院认为《辞职报告》显示廖某系个人原因离职,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书写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虽称《辞职报告》不是其个人真实意思的表述,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廖某要求某山庄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劳动者在“走人”的时候,应该谨慎签署离职(辞职)报告,若却因用人单位胁迫、欺骗等原因签署的,应该保留相关证据,在无证据证明签署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将不得不吞下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