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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1-31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强奸幼女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那么,构成强奸罪的奸淫幼女加重行为有哪些情况,不宜定性为强奸罪的除外情形又有哪些,且看小编为您总结的。

  幼女性侵案件频频发生,关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定罪量刑和具休情形有哪些,请看下面总结的两大类,一类是加重定罪处罚情形,一类是除外情形即不宜定罪情形。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幼女均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行为并入强奸罪。

  一、强奸幼女的加重情形

  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加重情形,应处以极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

  2、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称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

  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幼女的

  这里所称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

  5、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的

  强奸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

  二、强奸幼女的除外情形

  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定性为强奸罪:

  1、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2、个别幼女染有淫乱习性,主动与多名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这些男子也不宜都以强奸罪论处。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发生性交的,或者因受某些不良影响,与幼女发生性交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4、嫖宿卖淫幼女的,不成立强奸罪。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总结的关于强奸幼女行为的加重(定罪)情形和除外(不定罪)情形。若您想进一步了解奸淫幼女科处强奸罪的具体量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