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包含有很多的步骤,其中对合同的内容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步骤之一。合同内容包括了合同的终止条款以及合同的解除条款等等,当事人应该逐一审查。就合同的终止条款和解除条款来讲,当事人在签合同时对于合同的终止条款要怎么审查才好?下文中小编就来为你解答。
一、合同的终止条款要怎么审查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
《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体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二、如何审查合同的解除条款
《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装(相互返还);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各种各样的条款,这就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查看合同内容是否有遗漏或者是有歧义的地方,再决定是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不过,合同的审查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当事人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对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所存在的合同风险进行分析。这就需要当事人在必要时及时向合同律师咨询,由专业律师来帮忙分析监控风险,以避免遭受无谓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