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的不公平并不是认定显失公平的唯一标准,更重要的是要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交易当时是否是自愿、真实的,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那么显示公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如何认定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二、认定显示公平标准应注意?
1、显失公平不是仅仅偏离,而是严重违背正常的利润水平。正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注释所指出的:“即使价值与价格之间相当失衡,或其他因素扰乱了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的平衡,尚不足以构成重大失衡。这种失衡必须非常严重,以致于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准则。”
2、显失公平必须根据合同订立时的情形判断。若合同在订立时权利义务并未严重失衡,在履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予以撤销或变更,而不属于显失公平的范畴。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有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