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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坦白与坦白不能同时适用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4-28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对于犯贪污罪、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形,是单独适用刑法第383条第3款,即分则中特殊坦白的规定,还是必须同时引用刑法第67条第3款,即总则中坦白的规定,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回答。该问题涉及到刑事判决法条适用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实践中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两条规定应当同时适用。持该观点的人认为,特殊坦白是关于贪污、受贿罪的特别宽宥制度,并不是坦白制度的重复,因为该制度还要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两者并没有不协调之处。坦白是对不具有该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以及“以自首论”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特殊坦白是对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并无冲突,应当同时适用。另一种意见认为,两条规定不能同时适用。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同时适用违反了法条竞合的认定原则。刑法第383条第3款与第67条第3款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从形式上看,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于刑法总则之中,而刑法第383条第3款规定于刑法分则之中;从内容上看,一般坦白条款的所有内容已被特殊坦白条款所涵盖;从实质上看,特殊坦白条款另具有特殊性的规定。所以,同时适用有违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同时适用违反了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司法原则。坦白与特殊坦白条款是特殊法条和一般法条的关系,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司法原则是司法实践中所必须要遵循的。回到贪污、受贿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在被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应引用特殊坦白的规定;如果在被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判决之前有上述行为的,应引用坦白的条款,这才是刑法应有之义。

同时适用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量刑原则。同时适用上述规定,显然是对犯罪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进行了两次从轻处罚的量刑评价,即对一个如实供述的行为进行两次评价,是不符合量刑规范化要求的。特殊坦白与坦白皆为法定量刑情节,重复评价于法无据。

同时适用违反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基本规则。司法就是适用法律,即将法律正确、及时、公正地适用于具体案件。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会议也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施行了两年多,特殊坦白和坦白的竞合适用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不能确保法律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