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温州乐清律师网!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15167876762

15058997427

您现在的位置是:温州乐清律师网>刑事辩护>正文

反诉请求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5-31

  反诉是在法院对案件审理中,被告对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反请求,是对原告的一种诉讼,反诉请求有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只有符合相关条件才能进行反诉,那么反诉请求要怎么确定呢?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反诉的特点是什么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了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并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反制诉讼行为,它的对称是本诉,即已经开始的原诉讼。反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

  一般而言,本诉的原告则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则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无反诉权,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变。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是实体上的请求,不同于反诉、反驳;反诉是程序上的请求,是起诉的特殊形式,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或变更;反驳是抗辩的一种方式,即对程序或实体上的请求予以否认或不予认可,不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变更。

  3、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功能。

  本诉与反诉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审判程序,两者又都是给付之诉,即可以合审理,这样既能简化诉讼程序,又能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反诉请求要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一般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都会进行反诉,反诉的提起只存在于请求之诉,本诉与反诉的法律关联性建立在同一法律关系上。本诉与反诉的标的必须是同意性质,反诉的提出必须有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