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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技巧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5-31

  无罪辩护是指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被告人的行为作无罪辩解的辩护活动。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那么,律师应当如何做无罪辩护?小编在下文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无罪辩护与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是完全对立的,因此,无罪辩护的目标必须设定为从根本上推翻公诉方的起诉意见,从而说服法官作出无罪判决。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辩护人需要完成一系列细致而又艰苦的工作。

  一、无罪辩护策略的确定

  首先,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或同意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并且提出相应的辩护理由。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调查来核实和确认无罪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无罪理由有以下几种类型,如被告人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公诉人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公诉机关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等。笔者承办的一起非法侵占农用地案,被告晋某最初便辩解自已没有参与商议与签订合同,认为自已无罪。并提出签订合同当天系其父亲火化时间,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通过阅卷及调查,确认了被告的确不在协议签订现场,被告的辩护理由成立,从而确定了本案的无罪辩护策略。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辩护的质量如何,取决于庭前准备工作。辩护律师开庭前需要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阅卷

  1、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如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类案件材料,弄清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取证程序有无缺陷、理清公诉机关办案思路。

  2、对证据进行分类。将证据分为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不利证据中又细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析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支撑公诉机关的控诉观点。

  对于上文提到的非法侵占农用地案,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公诉机关用于证明犯罪对象是农用地的证据有明显的问题,这将导致犯罪客体要件不具备,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犯罪行为。

  3、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决定是否申请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是否申请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二)会见

  通过会,与被告人沟通对起诉书的意见,辩解的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材料及线索,沟通庭审注意事项。被告人在庭审之前,应该清楚明白在法庭审理中如何反驳指控犯罪的意见;回答公诉人、辩护人、审判法官的提问;发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最后陈述。

  (三)调查取证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调取无罪的证据。

  辩护人发现公诉机关的证据弱点后,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到规划局调取涉案地块的性质证明材料,证明了涉案地块在本案第一被告取得时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由此可以得出公诉机关对本案各被告人非法侵占农用地的指控不能成立的结论。

  (四)庭审书面材料

  按庭审顺序准备好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提纲、涉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类似判例、法律原理、学理解释。

  达到以下要求,认为已作好庭前准备工作:

  1、洞悉公诉机关控诉思路、证据、理由。

  2、反驳的事实、理由、证据准备妥当。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准备完毕。

  3、诉讼思路、策略、具体流程已完备。

  4、庭审书面材料已全部完成。

  在开庭审理前,笔者认为对无罪辩护的案件应与公诉人再进行沟通,争取公诉机关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撤回起诉。

  三、参加法庭审理

  无罪辩护的庭审是公诉方与辩方在观点、立场上通过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对抗的过程,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到法庭辩论结束,每一个程序都是在针锋相对的氛围中进行,来不得半点侥幸。辩方在法庭上的每一个发言,都必须贯彻无罪辩护的诉讼策略。

  (一)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宣读起诉书后,辩方在法庭第一次进行辩护性发言,这次发言由被告人完成,是辩方无罪辩护的纲领性发言,其基本要旨在于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反驳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发言的内容需在庭前会见时沟通到位。

  (二)对被告人的交叉讯问及证人的询问。被告人对于公诉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应有事先的准备,对于公诉人提到的有关犯罪事实的提问要予以坚决的否认。

  对于其他被告、证人证言中不利的言词证据要设计精巧的问题予以推翻,还原事实真相。如本文引用的非法侵占农用地案件中,同案被告人陈某称我的当事人与他们一起参与《土地承包协议》的签订,其供述是公诉机关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而协议签订的时间正好是被告人父亲火化的当天,显然陈某说的与事实不符。辩护人问了陈某几个基础性问题之后,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晋某父亲的葬礼,你送了多少钱?”陈某不假思索的回答:“送了400元。”并补充说明村委会干部都是按这个标准送的。由这个问题突破,证明了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当天正在操办丧事,陈某对当事人的有罪指证不能成立。

  (三)对有罪证据的质证及无罪证据的举证。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总会有一系列的控诉证据,在无罪辩护中,必须针对有罪证据进行有力的驳斥,否决其证明力。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出了关键证据,国土部门关于涉案土地系农用地性质认定的多份证据,而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形成的时间是在十年前,辩护人质证认为公诉机关的这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地块在承包时的实际性质。同时,辩方举出了规划局在两年前已将涉案地块调整为工业用地的书面证明,公诉机关指控侵占农用地的事实不存在。

  (四)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庭审的总结性发言,无罪辩护的重点在于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全面反驳控方的观点,其结论是通过对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分析自然而然得出的。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注意公诉机关的控诉思路及证据有无变化;审判人员关注的重点、对双方观点的认可程度、对证据的采信情况;有无需要休庭的特殊情况,从而决定是否对辩护意见按庭审情况进行调整。

  庭审结束后,辩护人需在第一时间整理正式的质证意见、举证意见、辩护词文稿,提交人民法院供判决时参考。

  综上,在本文中引用的无罪案例自然是成功的,而对绝大多数无罪辩护的案件而言,当事人和辩护人都需承受难以想象的压力。对当事人来说,公诉机关因当事人拒不认罪,会建议人民法院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来说,如被有关机关认为工作有瑕疵,轻则行业处罚,重则自身遭受牢狱之灾。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从来都不是轻松愉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