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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胁从犯,胁从犯应如何处罚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8-07-24

  在很多犯罪行为中,有一种叫做胁从犯。在相关的法律上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我们怎么来进行正确理解胁从犯呢?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胁从犯又是怎么来进行处罚的?这点大家要有相关的了解。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正确理解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刑事案件中的胁从犯应如何处罚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主犯了。

  对于胁从犯,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胁从犯的相关介绍,大家现在都清楚了吧。在实际中,对于胁从犯在法律上的相关处罚也是有一定的规定。当然,我们需要很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做出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才能避免成为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