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也是比较容易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纠纷,追尾也是其中一种,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那么,应当如何确定责任呢?下面就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在高速公路发生连环追尾
2013年2月4日5时40分,被告彭某驾驶半挂车因车速过快与停在超车道内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和邢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连环追尾相撞,造成乘坐李某小型轿车的范某甲当场死亡,被告彭某受伤,三车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彭某驾驶的半挂车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两辆肇事车辆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彭某的半挂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被告邢某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因原告(受害人范某的妻子)一直得不到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付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请求的各项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3年2013年2月4日5时40分,被告彭某驾驶半挂车因车速过快与停在超车道内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和邢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连环追尾相撞,造成乘坐李某小型轿车的范某甲当场死亡,被告彭某受伤,三车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彭某驾驶的半挂车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两辆肇事车辆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请求的各项费用。
律师说法:连环追尾相撞,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
连环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熘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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